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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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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西藏自治区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2-22
【实施日期】 2009-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区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36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  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以及账卡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行西藏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核查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重点核查在当地规模较大、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1-3户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地(市)行署(政府)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的企业按照全区粮食库存检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地(市)行署(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  (三)检查人员。普查、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地(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地(市)抽调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地(市)的复查工作。

  三、进度安排

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自治区、地(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地(市)行署(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七地(市)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普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由自治区粮食局粮油中心化验室统一承检。

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企业个数每省(区、市)不少于10个。

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  四、工作要求

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主席多吉泽仁同志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农牧厅、审计厅、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农行西藏分行、中央储备粮拉萨直属库参加的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全区粮食清仓查库相关具体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同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  (二)明确责任。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三)严明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  (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  (五)落实经费。此次开展清仓查库工作所发生的必要开支,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严格审核后专项列支。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开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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