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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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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潜政办发〔2009〕36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  《潜江市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潜江市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各级各类生产安全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认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参照《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鄂安[2008]1号),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说清楚”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镇、场、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就事故的有关情况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当面汇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专家听取汇报后,与汇报单位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一种工作制度。

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度:

  (一)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  (三)发生一次3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

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的;

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  (六)发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说清楚”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苗头性、倾向性情形的。

  第四条 “说清楚”的主要内容:

  (一)事故发生的过程、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及事故后果;

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和事故性质初步判断;

  (四)事故责任初步划分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五)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

  (六)本单位、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  (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说清楚”的其它内容。

  第五条 “说清楚”的对象:

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法人代表;

  (二)事故发生地(区、镇、场、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第六条 “说清楚”的时间:

  通常情况下,“说清楚”的对象应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主动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说清楚;未主动说清楚的,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说清楚。

  第七条 “说清楚”的方式:

  “说清楚”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通常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由“说清楚”的对象在指定地点作当面汇报。与会人员听取汇报后,针对汇报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对汇报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  第八条 “说清楚”的分级: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镇、场、处)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的法人代表“说清楚”。

  (二)同一地方或同一监管领域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同类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镇、场、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清楚”。

  (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按《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执行。

  (四)发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说清楚”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苗头性、倾向性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相关对象“说清楚”。

  第九条 “说清楚”时,分管负责人对于事故原因分析不透彻、教训认识不深刻、对责任人的惩处建议不适当、整改措施不得力的,改由主要领导“说清楚”,主要领导仍没有“说清楚”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组织“说清楚”,直到真正说清楚为止。

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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