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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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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价综〔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年。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饭店等客房业减半征收的标准按住客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征收减半为按2%征收;桑拿业(含足浴)由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减半为按0.5%征收。减半征收期满,如未通知延期,各有关单位要重新按照减半前的征收标准缴交。

 

厦门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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