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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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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  河南省洛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2008)141号)的精神,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现就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范围

  按照洛政(2008)141号文的规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91件,具体名称、文件编号及执行部门见附件。

  二、修订要求及时限

  1. 列入修订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由执行部门具体负责修订工作。

  2. 执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起草工作。修订工作中,凡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

  3. 执行部门应当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并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行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所取代或者明显过时实际工作已不再需要的,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交不予修订的书面建议。

  4. 市政府法制局在收到执行部门提交的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拿出具体审查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

  5.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公文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按程序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市政府领导审定、公布。

  6. 列入修订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执行部门逾期不修订并未重新公布的,按照洛政(2008)141号文的规定,自7月1日起自行失效。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洛阳市人民政府修订2003—2007年期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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