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效发挥企业对稳定就业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和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情况汇总报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为基数计算。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缓缴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在每月10日前将情况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 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由现行的6.5%降低至5.5%;失业保险费缴费费率由现行的2%降低至1.5%;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一类行业由现行的1%降低至0.8%、二类行业由现行的2%降低至1.8%,三类行业由现行的5%降低至4.5%;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由现行的0.8%降低至0.5%。自2010年1月1日起,降低的各类保险费缴费费率自动恢复至降低前的征缴费率。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基数(即60%)单位应缴纳部分的30%;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己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凭证,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困难企业实施职工在岗培训所需资金在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对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困难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密切关注企业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困难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规模裁员情况,对裁员实施有效的预防、调节和控制。要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轮流休息、开展在岗培训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裁员超过规定规模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指导困难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工或工会通过依法平等协商,采取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租凭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代职工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方式抵扣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己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己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负责。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