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就业形势严峻,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也日趋加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5万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实施万名大学生实训计划。 坚持订单(定向)实训、持证上岗、政府资助、促进创业的指导原则,引导实训内容与企业人才需求有效对接,扩大实训规模,提升实训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开展“十佳”实训机构评选活动,对实训工作成绩优秀、促进就业和创业成效显著的实训机构(实训基地)予以奖励。实施信息化人才实训、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文化创意人才实训、大学生企业实训、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等项目,确保今年实训大学生30000名、力争40000名。对参加实训后在杭创业和就业的大学生,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 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完善创业服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精神,抓紧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落实到各个办事窗口和办事人员,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效应。要落实工商注册和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大学生创办企业的相关手续费用。大学生创办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持人事部门证明,免除其工商注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银行开户等费用,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 大力推行创业导师制,加快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对去年以来获得市创业资助的大学生企业,各城区和创业园要每家落实1名创业导师。开展百名创业导师带百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和“十佳”创业导师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指导大学生创业工作成绩优秀、促进就业和创业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充分挖掘和宣传大学生创业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十佳”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对在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大学生予以奖励。大学生创业企业优先录用杭州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今年要扶持大学生创办企业100家,实现创业带动就业1000人。 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实践“一园多点”的模式,加强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园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吸引和集聚更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在创业园内孵化和成长。对创业园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给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特别要注重发挥市种子资金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扶持作用。 认真组织开展杭州市“赛伯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能力,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来杭发展。对在我市落地转化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享受创业资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套、优先入住人才公寓等扶持政策。同时,对在创业大赛中组织工作出色的院校给予表彰。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企业就业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计划。 充分发挥我市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优势,鼓励民营企业推出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今年要组织民营企业推出招聘岗位50000个,力争招聘高校毕业生40000名。要发挥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等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其降低中介费用。对成功介绍离校未就业的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同时,继续鼓励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的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照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环境。 (四)实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 要以加快新建学校和医院的建设进度、推动基层卫生文化服务机构和农村中小学校建设、增强人员配备和提升人员素质为契机,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今年力争实现招聘高校毕业生3000名以上的目标(其中教育系统1400名、卫生系统1000名),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用工岗位(除后勤服务岗位外)要按80%(含)以上的比例吸纳高校毕业生。 我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市属高校的科研专项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实施农村和社区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在面向基层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中,民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大力开发、确保推出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800个以上。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组织和人事部门要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06)16号)精神,继续选聘和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今年确保推出800个以上岗位,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都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鼓励有条件、有需要的农村和社区推出更多、更丰富的岗位。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落实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政策,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工作满3年的,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的,给予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深化高校教育改革 (六)实施大学生学业提升计划。 深化“主辅修”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利用弹性学制,选择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进行辅修,提高大学生就业的针对性。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满足部分高校毕业生继续深造的愿望。积极鼓励在杭高校开展“双学位”教育,大力支持有资质的高校扩大“双学位”招生人数,努力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积极鼓励在杭高校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为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省市重点本科专业学习创造条件。 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加强市、校合作,加强校、企合作,加强工学结合,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增强教学内容对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能力,引进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学分试点,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继续推行学历证、技能证“双证制”,鼓励和资助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大学生实训计划,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均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增强就业能力。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加强个性化服务和就业心理辅导,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四、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七)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计划。 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共青团等部门要通过进校园宣讲、发放宣传手册、发布网络信息和实行网上互动等多种形式,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组织用人单位进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各类免费就业信息和服务,大力推进青年职业指导服务,帮助大学生制定合适的就业计划。 要加强高校和政府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不断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功能,在在杭高校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根据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性服务。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及时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人才素质测评和人事关系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各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 (八)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 建立100家以上大学生见习基地,确保5000名以上、力争10000名的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3-6个月的见习训练(杭州市区生源大学生见习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其见习协议可延长至一年)。在杭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和银行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成为见习基地,鼓励见习基地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市财政按杭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学员给予生活补贴和每人半年50元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见习训练结束后,对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训练费补贴(事业单位除外);对非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见习基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事业单位除外)。 (九)实施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 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当地人事部门所属市、区人才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三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组织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系列招聘活动。 市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帮扶。发挥社区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接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积极增加经办商业银行和受托运作担保机构数量。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规定贴息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政策。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重点帮扶工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加大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再次申请。持有效《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和鉴定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对持有效《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今年按每人每月两项合计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持有效《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今年按每人每月两项合计6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十)建设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 以杭州毕业生就业网为主体,加强与杭州人才网、杭州教育城域网、杭州就业网、创投中国网、各高校及各区、县(市)毕业生就业网站的互联互通,在网上免费提供需求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手续办理、创业就业辅导、网络招聘和创投信息等全方位、“一站式”的就业创业服务,努力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成本。要加强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信息、外地毕业生来杭就业信息、本市生源毕业生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大学生实训和见习信息的实时互通与统计工作。整合省、市资源,建立杭州市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利用市政府综合信息交换平台和目录平台,跨部门共享信息,逐步实现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间有关高校毕业生业务的协同。实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实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落户等一系列动态信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公共服务水平,吸引人才,促进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五、继续实行积极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普通高校本科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通过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浙江省内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按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2000)290号)的规定办理。师范类毕业生可以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省、市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工程生产一线和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和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或区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进编审批表)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及跨年度毕业生的落户,按落户地凭申请分别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落户地为上城、下城、拱墅、西湖、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滨江区)、萧山区公安分局(落户为地为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余杭区)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进杭落户的,凭《杭州市毕业生就业调整审核表》和原迁出地派出所改签地址后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在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今年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多层次拓宽就业门路,并对在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经费的保障和管理,杭州市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的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介补贴和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经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教育经费中列支。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政府承担。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帮助高校毕业生转变观念、拓宽视野,实现灵活择业、自主创业和基层就业。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落实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和预案措施。要加大督查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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