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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关于优化土地出让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关于优化土地出让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屋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关于优化土地出让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化土地出让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市房地产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态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土地出让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净地”方式供应土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土地收购储备速度,完成必要的土地整理,实行“净地”出让,缩短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动拆迁补偿协议,在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实施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土地。

  二、合理确定宗地供应规模。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分割出让,加快土地供应速度,缩短开发建设周期。

  三、适当降低招拍挂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对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在2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竞买保证金可调整为50%;出让成交价款超过5亿元的,竞买保证金可调整为30%。

  四、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土地出让价款数额较大,而正在动拆迁的项目,根据动拆迁速度,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分期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五、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结合我市当前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

  六、采取多样的土地供应方式。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供应土地。

  七、因地制宜,适度调整容积率。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条件,综合考虑日照、交通、景观、空间等因素,确定适度容积率。

  以上政策适用于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执行至2009年6月30日。

失效日期: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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