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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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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  
【发文字号】 新政[ 2009 ] 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

为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抑制不合理的分配差距,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建立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

  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平等确定劳动报酬、科学处理生产要素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持企业竞争力,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劳资互利共赢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作为富民工程、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振兴经济、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协调增长的原则,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为依据,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劳资共决、互利共赢的工资分配机制,使职工与企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健全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签订、修订、续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二)每年3月份,劳动关系双方均可就开展工资集体谈判向另一方书面提出要求。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谈判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谈判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并提供与工资集体谈判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谈判。

  (三)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合同审议、审查制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

  (四)建立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公开制度和履约责任制度。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企业必须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每半年通过厂务公开的载体和渠道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分类指导

  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不断增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各类企业从实际出发,把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劳资双方工资集体谈判的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

  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重点对经营者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分配关系进行谈判,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和企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在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通过谈判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保障职工收入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在股份制企业,重点谈判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问题。

  在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 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内容进行谈判,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在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工资来源筹措、离岗职工生活费发放标准等进行谈判,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双方谈判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持劳动定额的平均先进;在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根据职工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技能,谈判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各区域性、行业性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可针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关系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谈判,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各类企业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应重新谈判一致后签订新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作为违反集体合同予以查处。

  三、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应处理好六种关系

  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要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妥善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是正确处理企业人工成本指标与同行业、同规模其他企业人工成本指标的关系,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三是正确处理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比例,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

  四是正确处理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差别,切实发挥工资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五是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防止按生产要素分配侵蚀按劳分配。

  六是正确处理企业生产、职工就业与工资增长的关系,要把保就业、保稳定、促发展放在首位。

  四、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切实加强对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领导,把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认真落实工资宏观调控政策,规范分配秩序,调节分配关系,对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确保职工工资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市政府将把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目标中来,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对推进工资集体谈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推进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政府将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控,完善有关政策,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行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分析研究,在每年3月初向社会公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指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为开展工资集体谈判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登记和审查工作,规范签订程序;把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和工资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记入对各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诚信档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劳动关系一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谈判要求作出应答的另一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要及时予以裁决,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提高工会组建率;切实加强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建设,为全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谈判工作提供保障。上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帮助、指导、参与、监督职责,加强对基层单位工会开展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指导,为基层工会提供法律咨询、谈判指导等服务;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具体指导或参与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各基层工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的学习与研究,增强工会干部参与工资集体谈判的能力,在每年3月份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月中,企业工会要主动就工资分配方面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企业方发出谈判要求,全面实施工资集体谈判共同约定行动;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各有关企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国资委、工业局、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要积极履行对企业的管理服务职责,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宣传和监督工作,督促其积极响应工会组织工资集体谈判的要求或主动提出工资集体谈判要求,依法开展工资集体谈判;把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或评判指标,加强对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构,要切实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谈判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加强对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监督各项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资集体谈判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促进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顺利实施。

  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实现中原城市崛起重要手段之一。全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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