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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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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省绝大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年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安监局应在2月28日前将制订的实施方案报送我局矿山处。联系人:黄德学  电话:87553971 传真:87557081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方案

 

  为保证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福建省审改办省数字办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审改办[2008]1号) 和《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要坚持“依法许可、重在现场、方便实施、公开公平”的原则,与我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与改革的相关规定相适应。通过延期换证,淘汰与关闭一批工艺落后、安全条件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矿山,促进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延期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换证)工作组(以下简称“省颁证工作组”),省安监局局长担任组长,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和各设区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山处,矿山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颁证工作组在各设区市设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各设区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小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小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科,业务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延期对象

  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三年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生产系统,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含砖瓦粘土、采砂、地热、矿泉水、盐等)企业及其生产系统,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查企业。

  四、延期条件

  (一)具备《9号令》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露天矿采用机械化铲装作业(饰面石材、砖瓦粘土、采砂、地热、矿泉水等除外);

  (三)实际堆排量达6万立方米以上且下游有人员聚集场所、居民区(点)、企业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排土场,经专项安全现状评价认定其安全度达正常级标准;

  (四)下游有人员聚集场所、居民区(点)、企业和其它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勘测的基础上,经专项安全评估论证,提出并落实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整治和避险方案;

  (五)大中型地下矿山有技术管理机构及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和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地下矿山有采矿、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六)地下矿山人员提升设备和饰面建材矿山桅杆起重设备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七)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矿符合《福建省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矿开采安全生产条件规定(试行)》((闽安监矿山[2005]72号))规定的条件,地热、矿泉水企业符合《福建省矿泉水、地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定(试行)》((闽安监矿山[2006]75号))规定的条件;

  (八)各设区市安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程序与步骤

  (一)企业申请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隶属关系向安监部门或省级主管单位提出延期换证申请:

  1.中央、省属(含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省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设区市属(含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当地设区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3.除1.2款规定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二)提交资料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生产系统(含尾矿库)应提交以下材料(除只能提供一份的原件外,其它材料一式三份):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3)采矿(砂)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尾矿库除外);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5)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操作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由社保部门出具);

  (8)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原件,地热、矿泉水矿山和具有二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管理型企业除外)。

  2.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除只能提供一份的原件外,其它材料一式三份):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件);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4)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5)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操作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由社保部门出具)。

  3.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地质勘探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除只能提供一份的原件外,其它材料一式三份):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件);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4)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5)坑探、槽探的所有勘查项目和其它主要勘查项目的名单及勘查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6)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操作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由社保部门出具);

  (9)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原件)。

  (三)收件核查

  1.收件

  负责接受申请的安监部门和省级主管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收件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收件;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收件的,应说明理由。

  2.核查

  已收件的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安监部门或主管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由熟悉业务的人员或专家组成的核查小组深入矿山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认真填写核查书(格式见附件2)。对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核查人员数量不少于3名,其它矿山不少于2名。对符合延期换证条件的,应明确做出具备延期换证条件的结论和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及时退回申办企业并书面说明理由,并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后再向核查单位提出核查申请,核查单位应组织人员或专家进行再核查。对再核查仍不合格的,由负责接受申请的安监部门(省级主管单位负责将再核查仍不合格的中央、省属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报告省安监局)责令其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取得延期许可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核查(含再核查)合格的,核查单位将申办企业提交材料和核查书一式二份上报受理单位(自留一份存档)。

  (四)受理、审查与审批

  1.分工

  中央、省属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由省颁证工作组负责受理、审查与审批,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由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审查与审批。

  2.受理

  对上报的延期换证申请,省颁证工作组或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并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对决定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

  3.审查

  对已受理的延期换证申请,省颁证工作组办公室或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采取按地区集中办理方式),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的内容有:(1)申请程序是否完整;(2)申请要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与要求;(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总评价结论是否明确;(4)核查单位结论是否明确(5)审查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它内容。对有群众举报等情况的,审查单位应组织现场抽查,对其它矿山,审查单位应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各地非煤矿矿山企业数量合理掌握,三明市和泉州市为受理总量的6%左右,龙岩、南平、福州、漳州和宁德为受理总量的9%左右,省颁证工作组和其它设区市为受理总量的12%左右。现场抽查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审查结束后,应明确提出是否予以延期换证的意见。

  4.审批决定

  对上报的审查意见,省颁证工作组或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延期换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延期换证的,填发《不予延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6),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核查单位。

  (五)制证与送达

  对省颁证工作组或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决定予以延期换证的,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自收到申办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颁证工作小组领取延期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工作职责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主动协调与配合相关部门与单位做好安全评价、收件核查、受理审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收费、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和本工作方案等要求,组织具有评价资质的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评价。对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评价人员数量不少于4名,小型露天矿山不少于3名,开采危险性较小矿种(饰面石材、砂、粘土等)的露天矿山不少于2名。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内容应完整、客观,评价结论要明确、真实、可靠。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

  (三)负责核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深入现场,严格对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与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如实填写核查书,核查单位和核查组要明确做出是否具备延期换证条件的结论,核查单位和核查人员对核查结论负责。

  (四)省颁证工作组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中央、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五)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县级安监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延期换证相关工作,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中央、省属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六)省颁证工作组委托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工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同时协助省颁证工作组做好中央、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受理与抽查工作。

  (七)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及时制证,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颁证工作小组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几点说明

  (一)根据国家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对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仍应当对企业和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发证。矿山企业原则上应向收件、核查单位一次性提交企业和所有生产系统的延期换证申请。对采掘施工、地质勘查和采砂、地热、矿泉水等类型企业,只对最下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证。

  (二)为便于统计与识别,延期换证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重新进行编号,并在地区编号后加注“Y”。对管理型企业,可在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后加注“管理型”,其各个生产系统的许可证编号尽可能紧接在其编号之后。

  (三)本次安全评价仍采用我局2004年印发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写提纲,原编写提纲与本工作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工作方案执行。评价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必须确认具备延期换证条件,评价日期(以报告书上标注的时间为准)与受理日期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必要时,经省颁证工作组或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四)2006年颁证工作开展以来省局曾出台了一些解释与说明,凡是与《工作方案》不一致的,按《工作方案》执行,个别事项需要重新做出规定的,我局将尽快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除前述情况外,其它条款原则上仍然适用于本次延期换证工作。

  (五)现场核查单位负责将复印件与原件相对照,与原件相一致的,由经办人员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核查单位再加盖印章。完成以上工作后,核查单位将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退回申办企业,以免在办理过程中遗失原件。

  (六)企业申请材料与核查书由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各保存一套。

  (七)延期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小于三年的,应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相一致。

  (八)为方便制证,设区市颁证工作小组在向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上报已决定予以延期换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关资料时,应同时上报一份本批次决定予以延期换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应载明内容的电子文本。省级主管单位应同时向省颁证工作组上报本批次已核查合格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应载明内容的电子文本。

  (九)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延期换证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十)为便于审查和档案管理,除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补正材料单独装订外,其它由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应按本工作方案规定应提交材料的固定顺序装订成册。

  (十一)鉴于国家安监总局将对采砂、地热、矿泉水、盐等矿山的行政许可政策进行调整,各地可根据实际暂缓办理这些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

  (十二)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场核查和抽查工作可以同时进行,但核查小组和抽查小组应分别做出是否具备延期换证条件的明确结论。

  (十三)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当地安监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函告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对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与领导。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和重要工作,也是各级安监部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延期换证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来抓,要专门成立延期换证工作的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延期换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和部署此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本工作方案等,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工作,使各级安监部门、广大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了解与掌握延期换证工作目的、任务、对象、条件、程序、工作职责、有关措施与要求等,为延期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全力以赴,落实工作责任与措施。本次延期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安监部门要全力以赴,严格落实延期换证的工作责任与措施。要准确掌握延期换证的条件与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核查、抽查、审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要督促非煤矿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紧做好自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准备延期换证的相关资料、文件等;要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并加大对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与执法力度,确保延期换证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四)履行义务、热心服务。各级安监部门要自觉履行工作义务,要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对申办企业仍存在问题的,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要增强服务意识,热情接待来客,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热心为基层、企业服务,自觉替他们排忧解难。

  (五)廉洁自律,公开公正。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廉洁自律,公开公正,严禁利用延期换证时机和职务之便收取有关企业、中介机构的任何好处,严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对所有有关企业要一视同仁,办理条件、程序和结果等要公开透明。

  附件:

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doc

  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核查书.doc

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doc

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  6.不予延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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