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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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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水科〔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近年来,我市水利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在建水利项目不断增多,水利安全监管任务越来越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水利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规定。市水利局履行水利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已成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防汛安全、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电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并对本部门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直接负责。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对水利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站)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水利生产安全对应负责,即: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由分管领导和基建处负责;已成水库工程运行安全及度汛安全由分管领导和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由分管领导和农村水利处负责;防汛抗旱安全由分管领导和市防办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由分管领导和河道处负责;农村水电生产安全,由分管领导和市水电中心负责;水文测验安全由分管领导和市水文局负责;水利勘测设计安全由分管领导和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机关安全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其它方面的安全,按领导工作分工和处室(站)职能职责由相应的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负责局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水利部安监司、水利部安办交办的安全工作日常事务,组织开展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督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并参加由各职能处室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检查督查。

  各职能处室(站)负责与本职能相对应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署并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完成上级交办及局安办交付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落实水利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市各水利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设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水利生产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实行“谁投资,谁负责”、“谁招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市水投集团履行所投资和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制度落实、检查督促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报送,严格考核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管辖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安全监管,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发生一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一律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按市水利局关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在年终水利综合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或“一票否决”。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各类水利安全生产报表、报告及总结等文件的报送工作,逾期未报或不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没有报送,按市水利局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在年终水利综合目标考核中按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办法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水文局、市水投集团、市水电建设公司、市水利公司、市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市水电设计院等局直属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局安办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当月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监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安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安全监管工作建议等)。市水文局、市水投集团、市水电建设公司、市水利公司、市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市水电设计院等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市安办报送上一季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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