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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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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安委办〔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相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9)3号)要求,结合《上海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切实推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内容

  这次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船舶、电力、燃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水利、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三)“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四)2008年排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重要生产场所、重要部位的日常监管、安全警示标志、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六)按照《上海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关于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的要求,各部门制订的计划措施落实情况;

  (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防范情况;

  (八)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十)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监督检查,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负责各自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负起责任。务必做到工作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安全责任到位、隐患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实施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行业互查、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行业部门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工作方案由各区县、各行业部门、各企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检查组织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检自改阶段:即日起至3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督促检查阶段:3月下旬,各区县和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开展重点抽查,及时督促企业针对自查、互查、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督查组对我市的调研督查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开好全国“两会”和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部署检查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效果。

  (二)加强执法,落实责任。

  结合年初区域内发生事故的特点,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尤其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新开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关;要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于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值守,强化防范。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两会”期间的安全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和一日一报制度。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危险或危害性较大企业(场所)必须由具有一定指挥和处置突发事故、事件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负责人。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做到动态监控,掌握情况。值班部门要保证通讯畅通,反应快速。要落实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快速、有效、科学处置,确保应急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各区县、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各行业部门请将拟定的大检查方案和开展的大检查工作总结情况分别于2月26日和4月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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