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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200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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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劳社[2009]29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200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及市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我市劳动保障政策涉及使用的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296元。今后,除国家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外,每年劳动保障政策涉及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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