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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商业局、辽宁省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营口市监察局等关于落实2009年营口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营口市商业局、辽宁省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营口市监察局等关于落实2009年营口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精神,并做好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3676号)和辽粮检[2009]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2009年营口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经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商业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审计局

市质监局

市统计局

农业发展银行营口市支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2009年营口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市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审计局

市质监局 市统计局 农业发展银行营口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查清我市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和《2009年辽宁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营口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在营口市内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这次查库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和保管帐、统计帐、会计账、银行资金帐的帐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市(县)区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市(县)区选择1-3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委、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营口分行、中央储备粮营口直属库参加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报告。联席会议在市粮食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

  市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市的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清仓查库具体方案并指导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全市参加督导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汇集全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按市(县)区行政区域分解并下达。五是汇总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结果,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报告。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省政府复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七是协助其他省、市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市(县)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8]118号、辽政办发[2008]99号及辽粮检[2009]4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市(县)区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粮食、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检、统计、粮食、农发行、中央储备粮营口直属库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市(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级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营口直属库负责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市(县)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市(县)区粮食局和中央储备粮营口直属库负责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本地区和承储企业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帐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三、清查时点和方式

  (一)清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又粮必查,又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特别是对上年度在查库中列为省局抽检单位,今年要重点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普查工作将采取集中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实施集中培训、明确责任、本库回避,全程参与普查工作的原则,在市内择优选调人员组成市级普查工作组,负责全市清仓查库的普查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成立机构。2009年2月中旬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营口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辽政办发[2008]99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在2月下旬将查库实施方案上报市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动员和培训。2009年2月下旬,市清仓查库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完成市本级普查人员和各市(县)区督导企业自查人员参加省举办的培训。2009年3月中旬,各市(县)区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财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作。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市(县)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帐、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帐表、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15日前,市级政府对各市(县)区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计、漏计、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帐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对各市(县)区自查汇总结果经市粮食清仓查库联席会议审核后具实上报。6月5日前,市(县)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责任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市(县)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如发现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帐,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市本级清仓查库保密工作由案件核查组负责。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从财政收入中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考查、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自查、普查、抽查工作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影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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