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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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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管政[2009]4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节能办、法制办,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08]58号)和《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9]3号)、《福建省2009年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计划》等文件精神和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座谈会、全国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的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有效地推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全社会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党政机关作为节约能源的倡议者、领导者,更应该成为先行者,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做出表率。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不仅能够直接降低资源消耗,降低行政成本,而且对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在做好节能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据有关方面调查,全国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耗的7%左右,人均耗电量是城镇居民的10-20倍。近年来,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节能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全省各级机关精心组织、积极行动,在宣传节能知识、完善制度、强化节能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全省公共机构在节能制度建设、日常节能管理、能源消耗统计等方面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发展。

  二、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这是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也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工作计划。组织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掌握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拉横幅、出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督促下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与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通过改革创新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节能降耗,通过统筹兼顾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发展。

  (三)完善公共机构能耗计量、监测和统计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各公共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开展能源使用管理和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费情况,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区分用能种类,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管理,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时监测。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采取网络编报等方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单位能源消耗报表。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的能源消费报告。省直各单位、全省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今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本地区公共机构2005-2008年的能源消耗报告上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计划要注重政策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布局和具体安排。同时,各公共机构要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节能目标,切实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性和计划性。

  (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完成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前完成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耗消耗定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

  (七)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各公共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本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额标准的品目,应严格按要求采购。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09年起,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产品。

  三、重点抓好办公建筑节能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

  (一)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切实抓好公共机构日常节电工作。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加强配电室、中央空调、电梯、电开水器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维修,强化管理,采取措施,实行节能改造。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尽量减少楼梯间及其他公共部分照明。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安装自动控制开关,2009年底前全省公共机构必须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灯具。

  (三)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节油。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能的规定,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车辆。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一车一卡”的定点加油制度,实行用油公示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适时调整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鼓励干部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四、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条例》、浪费能源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五、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抓好各项节能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相关政策法规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同财政、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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