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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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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安徽省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

  (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依法免征关税。

  (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上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建立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支持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等省内服务外包园区及省内国际服务外包龙头企业的发展。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区域,培育2—3个较大规模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大力引进境内外大型服务外包企业,提升我省服务外包企业的层次和规模。对当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每年在境内外组织  1—2场国际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活动,并在徽商大会中持续举办“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论坛”及“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对接大会”等活动。鼓励有实力的服务企业参加国际知名的服务外包项目对接专业会展,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积极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国家专项扶持资金。

  (九)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外开办分公司或设立办事处。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服务外包人才体系建设

  (十)鼓励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促进安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进行“学分交换”,将服务外包实训课程纳入有关专业具体教学计划,加强服务外包专业技能培训,并根据高等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给予学分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商定。

  (十一)鼓励高等院校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在合肥、芜湖等科教基础较好的城市,选择若干高校,鼓励其在数据加工处理、软件设计编写测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证券、物流等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和安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成为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安徽)。

  (十二)支持培训机构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基地。借鉴国际通行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示范园、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按照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人才的使用标准开展人才定制培训,建设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安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开发符合安徽省服务外包人才需求的、适用的服务外包课程体系和培训教材。

  (十三)鼓励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在省内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安徽省内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十四)鼓励引进国外服务外包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推动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将服务外包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列入我省引智范围,享受我省有关引进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居住、户籍、子女教育、就医、简化出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

三、推进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十五)建立省级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造我省服务外包门户网站,发布服务外包政策信息、投资环境、园区建设、企业动态、人才招聘、项目交易、大型活动等信息,并与国家及全球大型服务外包网站建立链接,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园区(示范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十六)配套支持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建设。对于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按照部、省、市共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协议,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支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

  (十七)支持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设。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500万元的补助,用于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省级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认定由商务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十八)对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建设实行贷款贴息。对国家级和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建设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助。

  (十九)改善数据通信等基本服务。争取建设合肥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的质量。

四、营造服务外包发展环境

  (二十)建立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协调解决全省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放宽服务外包行业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等设立审批、工商登记、税务、政策申报等“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便利。

  (二十二)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推动省内各类贷款担保公司积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上市加速发展。

  (二十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灵活工作制。根据服务外包企业工作实际,参照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办法,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其中,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0%的补贴。

  (二十五)支持建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行业内信息交流、中介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方面作用,并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将在省级财政安排的商务发展资金中予以支持。各级政府安排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资金,要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结合各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相应制定各地服务外包促进政策。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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