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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辽宁手表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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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辽宁手表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大辽宁手表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尽快把辽宁手表工业园区打造成中国中高档手表的生产基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辽宁手表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对租用期超过5年以上,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域外企业,免收2年租金。

  2、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市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的50%和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收的50%,由市财政通过贴息等方式投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发展生产,暂定5年。

  3、对园区内企业免收市级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园区内企业优先享受省、市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新产品研发资金、丹东市老工业基地振兴资金政策支持。

  5、园区研发中心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转让研究成果,并无偿向园区内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产品技术信息等。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产品测试和有关试验服务。

  6、园区管委会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用工服务,根据企业的用工计划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推荐给用工企业。

  7、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园区担保公司,按担保管理办法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8、园区内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制”。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9、投资商及其企业员工子女在本地区上学、就业、购房等方面,均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投资额度较大,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10、对介绍域外企业入驻园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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