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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关于加快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联网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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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甘环监察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关于加快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联网运行的通知

有关市、州环保局:

  2008年,各地组织开展了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平台建设和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及联网运行工作,为尽早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促进全省污染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环境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控仪器稳定联网传输和20个重点县级环保局安装“12369环保热线”受理设备(监控端CTI语音交换等设备)。4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2005年甘肃省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名单》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名单,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自动监控仪器和 “12369环保热线”受理设备(监控端CTI语音交换等设备)的运行率和联网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2009年省政府与各地签定的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依据。

  二、考核依据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电子版在省环保局网站环境监察专栏下载)。

  自动监控仪器运行率和联网率不得低于90%;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率不得低于90%,掉线后,应在5分钟内重新上线,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次数在5次以内;数据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当出现数据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重新发送或补传数据;监控企业主要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备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停运的要按程序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审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每个烟气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75%,每小时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在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和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至少每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24个测试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一个监测值。

  监控站房和高度应能满足设备操作和维护的需要。原则上面积不应小于2.5×2.5平方米,房顶最低处高度不得低于2.2米;站房应具备防漏、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基础条件;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并保证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85%;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220V±10%,频率50Hz。

  三、为顺利通过国家对项目的验收,保证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各地要在3月底之前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省环境监察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对全省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请各地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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