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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计中介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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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计中介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快我市会计中介机构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快会计中介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会计中介机构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规范会计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一)健全设立登记制度。对会计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会计中介机构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会计中介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完善资质审核及资格准入制度。各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对会计中介机构专业资质的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会计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会计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已经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要及时依法停止执业。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合理体制。

  (三)逐步建立会计中介信用评价体系。各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以会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会计中介执业信用档案。将会计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会计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会计中介机构,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其年检、备案等手续,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四)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会计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会计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特别是违法违规严重的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除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取消其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政府部门及列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不得委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中介服务。

三、促进会计中介机构加快发展

  (五)放宽市场准入和扩大对外开放。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以备案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

  引导和支持会计中介机构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优胜劣汰、做大做强。支持国内外会计中介机构与我市现有会计中介机构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对于引进的会计中介机构,可享受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进一步加强会计中介服务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地会计中介机构与国内外同业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会计中介机构积极“走出去”。

  (六)确保会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选择会计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中介服务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性和重大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暗中指定和强制指定会计中介机构;在有利于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质量过关、信誉优良的会计中介机构开展会计培训、经济鉴证、审计,以及各项财税政策落实的核查等业务。进一步扩展会计中介机构业务,开发新型服务产品。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开展会计代理、投资理财、管理咨询等委托业务。

  (七)改进对会计中介机构的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开发区、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创造优惠条件,结合中心商务区建设,吸引强优会计中介机构进驻,形成会计中介机构聚集区和规模效应。要发挥开发区(园区)和专业市场产业集聚发展的优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会计中介机构与特色经济互利共赢。各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质会计软环境,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会计中介机构的检查。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将会计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纳入当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人员培训等项目扶持。对符合招商引资的会计中介服务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会计中介服务业的投入。完善会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会计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会计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应体现会计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防止低于服务成本收费的不正当竞争。

四、提升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水平

  (九)建立完善会计人才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升、继续教育等,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要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或奖励;非公有制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

  (十)扩大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将年检合格的会计中介机构名单,会计中介机构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要及时将经批准设立的会计中介机构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逐步构建有利于会计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信息沟通,积极搭建会计中介机构交流的平台,做到服务到位、指导有据、协调有方、监督有力。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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