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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其他机构  甘肃省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体系,保证广大农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是规范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行动,对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二、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

  以保证广大农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经济、便捷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管为主体,以社会监督为补充,以技术监督为支撑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立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设

  (一)完善责任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酒政办发[2007]215号)精神,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建立覆盖县、乡、村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对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对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及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或药害事件的,或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药害事件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监管职能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主体,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完善监管责任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定期巡检制度;加强农村食品药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信息通报、稽查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对农村食品药品实行全方位动态监管;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安全用药常识和假劣食品药品识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三)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队伍建设。各乡镇政府要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按照不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的原则,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在乡镇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选配适应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兼)职食品药品监督员(食品药品专干),履行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并协助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执法监督工作;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计生宣传员兼任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统一管理,协助乡镇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四)提升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和协管员的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帮助和指导,定期对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和协管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网络的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制度,以及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食品药品专干)和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切实提高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

  四、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推行农村药品集中配送。鼓励有质量保证体系、诚信度高、有一定经营规模和服务体系健全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直配或异地设置配送中心等方式,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农村涉药单位集中配送药品。

  (二)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大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向农村延伸。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依托商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供销部门“新网工程”等商业网点,开设非处方药连锁专柜,方便农民群众购药。

  (三)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购药渠道。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以非营利的方式,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

  (四)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按照“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的目标,从农村涉药人员培训、乡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药品质量信息通报、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促进现代药品物流发展、完善相关政策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卫生工作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取得实效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把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评估和分析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和村食品药品协管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列入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由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后统一发放。对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分别给予3-6万元和1-3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用于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人员培训等。酒泉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以支持和推动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建设和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县乡计生服务站(所)的管理,支持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队伍建设。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电视差转台以及农村食品药品销售网点中的食品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广告。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价格的监管,严肃查处食品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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