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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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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潭政办函〔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潭各有关单位: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在潭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严格核查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复查和随机抽查。

  (三)检查人员。普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县(市)的普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省人民政府将组织进行重点复查。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送省外检验。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做好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省的抽查准备工作。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各地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实,及时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放良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远杰、市粮食局局长周永林任副组长,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为成员单位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粮食局,周永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违反廉政工作纪律,否则要严肃查处。

  (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落实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具体要求,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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