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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中小企业开展再担保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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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6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中小企业开展再担保业务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困难,实现“保增长、促转型、重统筹、惠民生”重要目标,现就我市为中小企业融资开展再担保业务通知如下:

  一、成立无锡市(农业)再担保公司

  市政府扶持企业发展金融专项资金注资无锡市农业再担保公司3000万元,更名成立无锡市(农业)再担保公司,在坚持为农业发展融资再担保的同时,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无锡市(农业)再担保公司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法人公司,其收取的再担保费用于覆盖所承担的风险。

  二、再担保业务的服务对象

  运作规范、业务正常、风险控制机制健全,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担保余额在注册资本的8倍以内,并且是市担保协会会员的市区担保公司,在为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均可申请再担保。无锡市(农业)再担保公司重点为以“530”为代表的具有高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的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

  三、再担保业务的操作办法

  各担保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将符合再担保条件,并有必要通过再担保来分散风险的担保项目报送无锡市(农业)再担保公司,经其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再担保的书面通知,同时签订有关再担保合同及协议。为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扶持更多中小企业,再担保项目体现“低金额、广覆盖”的原则:申请再担保的项目单户单笔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单户单笔的金额控制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15%以内;贷款担保期限须在6个月以上。

  四、无锡市(农业)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和收益

  建立再担保的风险共担机制。如发生贷款损失,由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银行、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通过再担保方式恶意转嫁风险的担保公司及其经营者,监管部门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停止其业务。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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