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民生、促增长,2009年我省将继续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妥善安排好2009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应对严峻的就业形势,2009年我省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为重点,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积极促进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以及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等就业;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援助机制,强化10万个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促进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为保证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资金需要,省里将继续下达各地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建议数,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省里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国家规定,“特定就业政策”中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偿还并轨开行贷款本息补助政策2008年底执行到期,但政府承债“4050”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可执行到2011年底。各地要严格把握此项政策,在保证就业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 二、统筹安排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09年我省将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城市月人均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农村年人均由540元提高到700元。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低保保障标准。同时,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大对低保对象核查排查力度,做好“控面提标”工作。为支持各地做好低保工,省财政将继续下达城市低保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适当增加省对市县城乡低保补助。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足额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 2009年,我省将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参保补助标准,均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分别补助40元,地方财政分别负担40元;对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省财政分别承担26元和24元,市县财政分别承担14元和16元。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统筹考虑,提早安排,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 2008年底,我省启动了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和基金平稳运行,省里规定市(州)级统筹地区单建统筹标准不低于人均1.2万元,县(市)级统筹地区不低于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助6300元,省财政每人补助1700元,其余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中央补助和省补助资金2008年底已预拨各地,2009年将根据各地实际参保人数进行资金结算,其中:中央补助资金一次性结算完毕;省补助资金2009年到位60%,其余部分2010年补助各地。市县配套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与省补助资金到位比例一致。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2009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月人均将提高100元。为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政策落实,今年省里继续按照2005—2007年3年调待所需资金的10%,下达市县企业养老保险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省财政将在“定额补助、自求平衡”补助办法基础上,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征缴激励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各地也要逐步增加奖励规模,有效发挥激励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社保机构征缴积极性,促进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增收,不断增强基金的保付能力。 六、积极支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8)19号)要求,农村独女户夫妇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国家、省、县(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适当补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额暂设每人每年400元、600元、800元3个档次,补助水平与参保缴费档次相对应,政府补助分别为150元、180元、210元。政府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县(市)各负担1/3。对此,试点县(市)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将负担的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费试点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009年,省财政着重强化就业、低保等重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促进社保资金使用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确保各项民生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应根据当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省财政也将给予适当经济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