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工伤保险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管理的通知 根椐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待遇可按双方约定或相应法律、法规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在单位实习的学生,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得申报新增参保。 二、各参保单位已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应当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报送停保资料,从下月起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对不属于参保范围、以及原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龄时参保单位没有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发生伤害事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任何待遇,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约定或相应法律、法规解决。参保单位因此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以退还。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