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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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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合(2008)23号)和《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合(2008)24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有序推进、尽快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市统筹的移民人口指标,用于被统筹的县(区)库区和重点移民安置区。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村组项目除外),由县(区)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统筹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单项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项目,由市移民局组织审核,市政府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小于200万元项目,由县(区)移民工作机构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核,县(区)政府审批,报省、市移民局备案。要严格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凡未下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是否实行招标。

  三、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村组项目除外),由县(区)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具体要求由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市移民局负责组织抽验。

  四、凡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规定执行,其项目审批时,各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参与其投资单位的审批;竣工验收可根据主投资方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工作机构按照权限参与其投资单位的验收。主验收方要求有项目档案资料的,移民工作机构要对必要的资料存档。

  五、市、县(区)监察、审计、财政、水务部门以及各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开展经常性稽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认真处理。

  六、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两个《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移民局备案。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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