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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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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4]108号)和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审批责任,严格相关审查、审核要求。市发改委负责对新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市场准入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市经贸委负责对技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市场准入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政策进行审查,并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批复;市安监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汇总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对项目颁发批准书。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严格落实相关审批要求。

  二、切实规范项目报批程序

  进一步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杜绝不规范行为。今后凡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企业在填写《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申请表》后,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县区安监局、县区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并由园区管委会、县区安监局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不予上报。

  三、建立项目会办制度

  从2009年2月份起,凡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原则上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处室人员参加的会审会,对已上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进行集中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加盖部门印章,然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严格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一定要认真核查项目投资方申报的投资额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门槛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等,防止出现虚报投资额、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等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杜绝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的项目投资建设,切实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确保相关审批要求落实到位。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

 

  附件:

  1.《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设立申请书.doc》

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集中会审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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