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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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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杭劳社险[2009]4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调整为15%;

  二、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请遵照执行,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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