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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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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青海渔办〔2009〕2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现将《青岛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工作,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鲁海渔办发明电[2009]4号),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符合补助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海水养殖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及渔业船舶检验证等法定凭证;淡水捕捞船和养殖船以省厅核定的2008年油价补贴渔船基础数据为准。

  (二)公开公正原则。油价补贴的审核、确定和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名单要公示。

  (三)规范统一原则。全市的补贴实施办法,要同山东省的政策相统一,任何区(市)不得擅自突破省厅规定的补贴对象发放。各地要以此次柴油补贴为契机,加强对各类渔船的管理,使我市的渔船管理更加规范。

  二、补贴对象和资金申领条件

  (一)补贴对象

  我市享受油价补贴的对象为依法从事近海、内陆淡水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以下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1.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

  2.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

  3.根据财政部的明确要求,辅助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资金申领条件

  1.近海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渔船。

  3.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三、测算依据

  (一)近海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以截止到2009年2月28山东省渔政部门核定的渔船数和渔船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

  (二)海水养殖渔船油价补贴以截止到2008年6月20日省渔船检验机构核定的渔船数和渔船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以后年度均以此数为测算依据,增船不增补贴资金额度)。

  (三)内陆淡水捕捞船和养殖船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定的2008年油价补贴渔船基础数据为测算依据。

  四、补贴标准

  此次油价补贴,按照省厅规定的调整幅度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省厅测算标准的基础上上浮6.99%后,测算出我市的补贴标准:

  (一)海洋捕捞渔船:拖网242.55元/千瓦,围网248.62元/千瓦,刺网227.41元/千瓦,张网165.75元/千瓦,钓业165.75元/千瓦,其他157.66元/千瓦。

  (二)内陆淡水捕捞渔船:121.28元/千瓦。

  (三)海、淡水养殖渔船:99.05元/千瓦。

  五、补贴发放中若干情况的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的,其补贴资金由现船籍所在省(区、市)发放;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的,其补贴资金由原船籍所在省(区、市)发放;省内跨市县买卖的渔船,油价补贴由截止到2009年2月27日省渔政处核发的新的捕捞许可证登记的船籍所在地发放;截止到2009年2月27日已报省渔政处审批但尚未取得新证的,由原船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二)养殖用油应同时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渔船情况测算核准,平均每公顷养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渔船主机功率配置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三)远洋渔业用油量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核定的主机功率和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测算。由农业部在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基础上进行核定。为保证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弥补柴油成本,远洋渔业企业补贴资金发放按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分别处理。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该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的渔船,根据省厅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贴协议,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的直接负担者。

  (四)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在朝鲜以东海域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按照近海捕捞油价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在其他海域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不享受近海捕捞油价补贴。

  (五)已批准制造或更新改造的渔船,油价补贴按证件齐全时的实际作业时间计算发放。

  (六)违规渔船尚未处理结案的,油价补贴待违规事件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对因违规作业被渔政、渔港监督、船检机构作出暂扣捕捞许可证、禁止离港处罚的,捕捞许可证暂扣、渔船停航时间不享受油价补贴(以后年度类同处理)。

  六、油价补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1.“三无”或“三证”不齐的捕捞渔船,不予补贴。

  2.2009年度脱审的渔船,不予补贴。

  3.由外地(指青岛市以外)购进但未过户的渔船,不予补贴。

  4.在本市购买的渔船并持有“三证”且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领取补贴。

  5.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整改前暂缓发放油价补贴。

  6.实际作业类型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相符的渔船,整改前暂缓发放油价补贴。

  七、补贴发放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领导。油价补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决定成立渔业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黄聿颂局长任组长,周仁和副局长任副组长,傅道军、韩伟、谢发华、胡保丰、柴温明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傅道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工作情况,成立渔业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柴油补贴平稳和顺利发放。

  (二)搞好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为了搞好全市范围内补贴的综合平衡,各区(市)要尽快组织人员搞好调查摸底,按补贴的范围和要求将捕捞、养殖渔船底数与省厅提供的档案数据核对后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

  (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我市将山东省下达的全部补贴资金按测算结果切块下拨到各区(市),各区(市)要按照渔政、船检、计财等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把关、公示、领取补贴的程序组织发放。补贴名单应由有相应管辖权的渔政、船检机构共同审核盖章确认。各单位务必于6月10日前将油价补贴全部执行情况(包括发放工作组织情况、发放名单公示情况、补助资金发放进度、未发放补助资金的主要原因、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和《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cuixy2007@126.com。此前,每半月报送一次资金发放进度情况。

  (四)坚持“两公示”、“三公开”原则。各区(市)在油价补贴发放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务必做到“两公示”(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名单公示)和“三公开”(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过程公开、补贴对象公开)。 各区(市)的公示文件同时在当地媒体和“海上山东”网站上进行公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应本着低成本、高效率、少环节的原则,建立快捷、有效的补贴渠道,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五)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及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和非法改动船舶证件,骗取油价补贴或超范围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六)加强油价补贴工作的纪检监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参与整个工作过程的监管,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实施。对弄虚作假行为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85890697。各区(市)也要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确保补助资金发放过程阳光操作,高度透明。

  (七)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渔业油价补贴为专项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因油价补贴基础数据不准确等因素造成的补贴资金结余(含以前年度),各区(市)不得动用,一律结转下次清算。

 

  附件:

  1.山东省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doc

  2.2009年青岛市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测算表.xls

  3.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捕捞).xls

  4.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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