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与计划,实施信息化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和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全市信息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负责审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本级重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提出全市电子政务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各部门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本部门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七条 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或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当年9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不再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无需另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或信息化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信息化相关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通过后下达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批,审批通过后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要求》,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将应依法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单位一把手是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政府招投标办)负责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对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经专家论证后批复的软件和设备配置方案,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业主须通过招标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单位应每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监理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最终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如确需对项目技术方案或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调整,项目业主应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或审批(对重大变更实行审批)。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信息化工程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对市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市财政部门预留占项目财政投资额15%的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再予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季度须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具备的相应资质须经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核实后才能进入投标程序。
第七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经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出完工报告,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由项目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批文、初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工程预算和工程监理报告等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的依据材料。项目审批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信息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市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严禁部门或个人据为己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按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及行业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