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21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目标,为确保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并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分年度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北京 | 3.4 | 3.4 | 3.4 | 3.4 | 3.4 |
天津 | 8.2 | 8.4 | 8.4 | 8.4 | 8.4 |
河北 | 10.32 | 10.6 | 10.6 | 10.6 | 10.6 |
河南 | 4.02 | 4.4 | 4.4 | 4.4 | 4.4 |
江苏 | 1.57 | 1.6 | 1.6 | 1.6 | 1.6 |
山东 | 3.92 | 4.5 | 4.5 | 4.5 | 4.5 |
二、6省市应于每年第一个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缴任务。2008年基金上缴任务应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审计署将对6省市基金征缴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严格监督6省市基金上缴任务完成情况。
三、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基金筹集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基金筹集任务,完善征缴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审计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