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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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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9〕34号
【发布日期】 2009-04-0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要借鉴1976年唐山地震后实施的建筑设施抗震加固、近年来一些地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的经验,发挥专业部门技术支撑优势,科学制订校舍安全标准,深入细致进行校舍排查鉴定,依法依规拟定工程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做好技术指导,严格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借鉴唐山地震后建筑设施抗震加固及近年来一些地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的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2001年以来,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提高了农村校舍质量,农村中小学校面貌有很大改善。但目前一些地区中小学校舍有相当部分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C级和D级危房仍较多存在;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问题更为突出;已经修缮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在全国范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和任务 
  在全国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国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工作机制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校舍安全工程。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设若干专业组,由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拟订校舍安全工程的工作目标、政策;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整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中央资金安排方案;结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综合衔接选址避险、建筑防火等各种防灾标准,组织制订校舍安全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和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工作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在校舍安全工程中的职责,将中小学校舍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制订和检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协调各地各部门支持重点地区的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各省(区、市)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县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 
  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市县专业力量不足的,省级政府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市县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市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本地区各县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中央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资金基础上,2009年新增专项资金8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具体办法由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各省(区、市)工程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四川、陕西、甘肃省地震灾区的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一实施。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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