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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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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4-0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是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确定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事项的真实准确。
  二、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2份(附电子版)报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主要内容包括:2008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表式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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