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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不授予北京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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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企[2009]56号
【发布日期】 2009-04-1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不授予北京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批复
财企[2009]56号

北京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和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实地检查,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证监会决定不授予你们证券评估资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证券评估资格申请时的部分股东资格和净资产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评估业务收入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三)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提交证券评估资格申请时的部分股东资格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2005年评估业务收入缺乏确认的依据;
  (四)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5年至2007年三年总收入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五)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提交证券评估资格申请时的部分股东资格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六)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证券评估资格申请时的部分股东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
  (七)北京正和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合并手续,剔除被合并方评估收入后,2005年至2007年三年总收入以及每年评估业务收入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你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你们所持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编号为:0000053、0000101、0000013、0000066、0000014、0000140、0000134)予以作废。待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条件后,你们可按规定重新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在取得新的证券评估资格之前,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

财政部 证监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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