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卫医政护便函〔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管理,提高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医疗安全,我司组织起草了《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我司护理管理处。
附件: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管理,提高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范围,包括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和医院感染暴发。
第三条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实施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暴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医院感染暴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管理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应急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暴发。
第七条 医院应当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管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的工作程序,制定并落实有关工作制度,提高医院感染暴发的防控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九条 卫生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对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省级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三条 医院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卫生部的医院感染暴发信息,内容包括:医院感染暴发发生时间和地点、感染诊断、累计感染人数、感染者主要临床症候群、疑似或者确认病原体、感染途径及事件原因分析、相关危险因素主要检测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事件结果及下一步工作情况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医院发生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者医院感染暴发,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以外,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控制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实施医疗救治,保证患者安全。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对疑似或者确认发生医院感染的患者、接触者、环境、相关物品、医务人员及陪护人员等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医院开展医院感染暴发的医疗救治及调查工作,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卫生部接到报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对医院感染暴发进行现场调查,指导医院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降低危害。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医院感染暴发报告意识和应对处置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和处置的业务性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院存在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不及时,瞒报、缓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和谎报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处置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指导,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医院,给予支持指导。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对医院感染暴发和调查处置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临床症候群相似、怀疑有共同感染源的感染病例;或者3例以上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感染途径的感染病例现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各类医院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源性感染、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依照本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