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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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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4-17
【实施日期】 2009-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2009年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由国资委纪委牵头对中央企业承担的(含中标承建的,下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中央企业承担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顺利实施。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中央企业调整优化上水平的目标,促进中央企业承担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立项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资方向,符合企业的主业和发展战略,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的项目;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透明、高效和安全,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中央企业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是否思想统一、行动迅速;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严格;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合格等。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优质、安全、快速、高效、干部廉洁,项目管理规范。具体检查内容见《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检查操作指南》(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采取国资委抽查和中央企业自查相结合,以中央企业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抽查工作由国资委纪委牵头,与相关厅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有关中央企业承担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检查以听取介绍、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一)5月10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有关中央企业要制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搞好监督检查的筹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5—8月为自查阶段。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抓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7—8月为抽查阶段。国资委联合检查组将对有关中央企业承担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抽查。
  (四)9月为总结阶段。有关中央企业要在9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并向国资委纪委提交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的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把检查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增强做好监督检查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中央企业是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既要抓好组织实施,又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监督检查中央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实与提高企业执行力结合起来,促进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企业平稳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监督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的首要目标,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及时跟进,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有关中央企业及项目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向检查组通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加强学习研究,注重工作实效。本次监督检查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检查组工作人员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切实做到知政策、懂业务、会检查,不断提高做好检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追究责任。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职责权限规定,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良好的自身形象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要认真整改;对贯彻落实中央政策不力,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政策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
  附件: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检查操作指南.doc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20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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