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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第16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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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办高技[2009]847号
【发布日期】 2009-04-1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第16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84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09年(第16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第16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
三、各省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企业。为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各产业领域的均衡发展,应加强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与物流业等领域优势企业的推荐。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5月15日之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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