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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驻黑监【2009】61号
【发布日期】 2009-04-21
【实施日期】 2009-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黑龙江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黑监【2009】61号

各有关事务所:
  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特制定《黑龙江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附件:

黑龙江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规范事务所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黑龙江专员办)负责对财政部授权范围内的下列事务所实施行政监督:
  1.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2.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3.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5.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6.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7.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8.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黑龙江专员办依据财政部授权,对事务所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黑龙江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确定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便民高效、联动协调”的原则,依法对事务所进行行政监督,做到规范、公开、透明。加强与事务所的沟通、交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建立和谐、顺畅、有效的监管关系。
  第五条 黑龙江专员办通过定点负责、动态监控的方式,开展对事务所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价工作,提高行政监督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黑龙江专员办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及协作,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第七条 事务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同时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认真配合黑龙江专员办依法开展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八条 黑龙江专员办通过加强日常联系和相关监督信息的采集分析、建立重点关注等制度,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情况和信息等,加强对事务所的日常监督,逐步形成较为顺畅的“点对点”动态监控机制。
  第九条 建立日常联系制度。黑龙江专员办通过走访、约谈、座谈会、调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审计执业、会计信息等情况。各事务所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对本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重要事项,应当按财政部规定要求报备,报备财政部的资料要在报备后一周抄送黑龙江专员办,对执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黑龙江专员办反映。
  第十条 建立信息采集制度。黑龙江专员办将加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互联网、新闻媒体、股票交易系统、上市公司公告等多渠道、全方位收集相关信息,根据采集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日常监管数据库。各事务所应切实履行年度业务报备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完成年度报备工作,并将报备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资料在报备后一周内以电子文档等形式抄送黑龙江专员办。业务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业务承接情况;
  (三)审计执行情况;
  (四)有关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跟踪分析制度。黑龙江专员办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信息,开展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重点企业财务报表情况、媒体公开报道信息情况等跟踪与分析,及时掌握事务所执业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违法违规迹象,及时启动现场调查或专项检查程序,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相结合。
  第十二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黑龙江专员办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加大违法信息的收集力度,实现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批转、跟踪和处理程序的规范化。为防止滥用举报权利,举报人必须以真实身份进行举报,必须承担初步的举证义务,为其投诉举报的事项提供初步证据等。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关注制度。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黑龙江专员办将予以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有必要进行回访检查的;
  (十四)对分所管理不严的;
  (十五)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事务所应对全年审计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末报送黑龙江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执业理念、审计客户情况、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情况、分所管理模式、审计准则执行、人员情况等,也可对行政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黑龙江专员办每年末要将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专题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事务所存在疑点问题、违法违规线索以及需要了解情况的,黑龙江专员办将及时到事务所、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等,也可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结合调查事项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应灵活采用查阅资料、询问、约谈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调查中如发现事务所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或者阻挠现场调查工作的,应当启动专项检查程序。

第四章 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黑龙江专员办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在日常监督、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对监督范围内的事务所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问题而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对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九条 黑龙江专员办对监督范围内的事务所开展轮查,确保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应有针对性地选择至少两户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专员办对所监督的事务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将有关资料调到机关及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在异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可请当地专员办协助调查或检查,也可报财政部备案后,直接开展异地检查。黑龙江专员办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如需延伸检查其他专员办负责的事务所,在与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沟通并报财政部备案后,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范围限于事务所对被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须接受黑龙江专员办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安排固定的检查联系人员,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黑龙江专员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检查时,应向黑龙江专员办报告,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检查动态和检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专员办在开展检查过程中,须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均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监督的,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检查结果的汇总并研究处理处罚意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事务所分所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以及黑龙江专员办延伸检查其他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事务所的,黑龙江专员办应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由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以约谈批评、下发监管关注函、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黑龙江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异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统一组织的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黑龙江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送达并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事务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事务所应认真执行财政部下达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及时上报黑龙江专员办。

第六章 质量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制度。黑龙江专员办将根据日常监督、现场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开展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 执业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事务所业务承接、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专员办将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事务所作为行政监督的重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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