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运发[2009]189号
【发布日期】 2009-04-2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09]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部分地区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因素影响,我国蚕茧生产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据统计,全国蚕茧产量同比下降15.84%,蚕茧收购均价同比下降6.23%。目前在国家“扩内需、保增长”,以及上调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稳定等政策支持下,近期国内茧丝价格趋稳,真丝绸商品出口也有回暖迹象,但还应关注金融危机走势变化,以及极端气候等对蚕桑生产的影响。为加强蚕茧生产收购的宏观指导,维持稳定的收购秩序,避免茧丝价格大幅波动,保护蚕农利益,确保我国茧丝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09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宏观指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达的《2009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09]13号)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切实做好蚕茧生产的宏观指导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生产规模。继续加大对蚕农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的力度,严防发生大面积蚕病和病虫害现象,不断提高蚕茧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对蚕茧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制订并完善重大灾害天气预防预案和蚕病预治预案,维护茧丝绸行业稳定。
  二、合理制订蚕茧收购价格,推动蚕桑综合利用开发。
  2009年影响蚕茧收购价格的因素较多,供求关系在不同时段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综合考虑,预计2009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900元±10%(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加强毗邻地区蚕茧收购价格的协商与衔接,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备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加大与蚕农签订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执行力度,将“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落到实处,加强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推动蚕桑综合利用开发,规避蚕茧生产风险,提高蚕茧每亩收益,带动蚕农增收。同时,应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的动态情况,做好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形势,确保茧丝绸行业有序发展。
  三、严格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一)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认定
  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审核、发放和公示工作,及时将各省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有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做好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建立毗邻地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严厉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要督促签订鲜茧购销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蚕茧收购秩序和质量的监督,确保收购秩序稳定、优质优价。各鲜茧收购经营者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压级压价收购。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