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保监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免费医疗救治,为保障患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儿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及今后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急性治疗期免费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患儿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做好目前仍处于急性治疗期患儿的免费救治工作,各医疗机构不得拒诊和推诿。对于个别医疗机构在患儿急性治疗期内收取的医疗费用尚未退还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其积极寻找患儿家属,加快工作进度,尽早退费。
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急性治疗期终结的认定标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急性治疗期结束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认真出具患儿相关疾病专用诊断证明
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急性治疗期终结后患《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致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急性终结期后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关联性判定要点和宣教提纲二的通知》中规定属于报销范畴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积极治疗并于每一次连续治疗结束后出具《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专用诊断证明》(以下简称《诊断证明》,见附件),作为患儿报销急性治疗期终结后所患相关疾病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在出具《诊断证明》时,应对患儿身份认真核实,并由责任医师签字,医疗机构盖章。
三、积极做好相关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对于按有关规定持《诊断证明》等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的患儿家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要本着方便客户、简化手续的原则,严格按照委托协议认真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急性治疗期终结后相关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患儿合法权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医疗赔偿基金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医疗赔偿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各保监局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赔偿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督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地分支机构做好医疗赔偿基金的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附件: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专用诊断证明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专用诊断证明
患者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月龄) | |
身份证号码 | |
病情诊断 | 疾病类别 | □残留结石及其合并症 □结石梗阻后遗疾病 □肾衰及其合并症 □术后合并症 □尿路上皮癌 |
疾病名称 | |
本次治疗 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医院盖章) |
注:本证明仅限于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及监护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上述医疗费用并由该公司留存,不用于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