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进行了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三个方案”的具体要求,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等各项工作,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严格主体准入,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权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以“四个统一”为指导,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促进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把促进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检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责能力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贯彻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依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参与开展“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发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作用,依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各类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对依法应取得前置许可文件而未取得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
(二)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必须经前置许可开展生产经营的,凭前置许可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对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责令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无法重新办理的,责令变更相关经营范围;对未经前置许可擅自开展许可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配合相关许可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三)利用企业年检平台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年检中,要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许可时限和许可范围进行审查,对已经超出许可时限又不能及时补办的,责令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进行年检。年检中发现企业经营范围与许可范围不一致的,应根据许可范围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四)积极配合做好对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水平,合理安排巡查力量,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和专项治理行动。
(五)扩大宣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要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五月中旬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梳理监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提出改进措施。五月至九月,要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十月底前,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巩固工作成果,完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交换机制,依法、及时将安全事故企业责任人纳入“黑名单”中;积极参与宣传教育行动,及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通报先进典型。
五、参与开展“三项行动”的具体要求
(一)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找准促进安全生产的切入点,抓好着力点,突出监管重点。
(二)要将各类市场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对被关闭、吊销的企业,要加强后延监管,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对被依法关闭、取缔和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
(三)依法查办大要案件。要将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和领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大要案件,促进职能到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