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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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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09-05-0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四日

  附件: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张新枫  公安部副部长
      江 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翟卫华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金章  外交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杨健强  国家民委副主任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孙宝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江小涓  国研室副主任
      郑立中  台办副主任
      钟志明  总参谋部军务部部长
      何映华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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