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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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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资函[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5-04
【实施日期】 2009-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二)拍卖企业; 
  (三)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四)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五)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 
  (六)各类非油气采矿企业。 
  二、外资并购事项按并购交易额划分审批权限,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履行市场准入职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设置人(合作方)、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变更的,应先取得卫生部同意;外商投资设立和变更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应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设立或变更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和采矿企业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审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拍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下发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向商务部备案。 
  四、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此通知依法审批。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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