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一条为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规范退税审批程序,确保退税资金和审批人员的安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精神,结合宁夏专员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退税的适用范围及退付比例
(一)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条审批工作要求
(一)审批流程设计
宁夏专员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实行初审、复审、复核、审查、审定五级审批制度,对应角色依次是:初审和复审为主管处室人员,复核为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查为办分管领导,审定为办主要负责人。同时,对初审和复审人员按地域设定角色互换,实行交叉审核。
(二)审批时限要求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一般按季受理和审批,对每月申请退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季受理和审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可按月受理和审批,但要对这些退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实地审核。宁夏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并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三)受理资料要求
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由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提出复审意见,宁夏专员办针对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复审意见出具终审意见,下达退税批复并开具收入退还书,宁夏专员办不直接受理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宁夏专员办在审核中发现企业申报的资料存在问题或不完整,要将资料退回自治区财政厅,待查证落实或补齐资料后再予以受理。受理退税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出资比例、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二是企业的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申请退税所属期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上期留抵、期末留抵、本期应交、本期已交等。三是享受退税资格的文件依据(财政部财税[2008]157号)、退付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应退税额(本期应交已交数乘以退付比例)等。
2、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表。
3、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表。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按级次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表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5、完税凭证复印件。(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求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3)申报人采用财税库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的,需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税务机关需在备注栏中手工填写预算级次和收款国库,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和单位专用章)。(4)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应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6、退税所属期间的纳税申报表。
7、如当年接受税务机关增值税稽查的,需提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加盖印章)。
8、申报人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9、申报人的年度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10、申报人的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包括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和已缴税金等(加盖印章)。
11、申报人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加盖印章)。
12、申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申报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5、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16、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7、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18、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9、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0、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上述申报资料,原则上只要求申报人提供1份,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份的,可向申报人提出要求,但应给出合理解释。企业在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上述二十项资料;在当年第一次以后申请退税时,只需提交1、3、4、5、6、7、8、9、10、11、17、18等资料。
第四条审批职责及内容
(一)初审:主要针对复审机关出具的审核意见,重点核实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计算表、已交税金的缴款书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核实申请退税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备。
(二)复审:主要对初审人员提交的意见和材料按上述审核内容进行复审,对初审内容和程序进行分析,判断审核的方法是否正确,审核的退税数额是否准确。
(三)复核:主要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复核,重点审核初审和复审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审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四)审查:主要对初审、复审、复核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审核是否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退税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五)审定:主要对以上四个审批环节和审核意见进行最后审定,确认退税金额,签发退税批复文件。
第五条审批工作要求
(一)定期对账,随时沟通。宁夏专员办主管业务处室要按照金库对账办法的要求,按月与金库进行现场对账,核对实际退库金额,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对退税中遇到的一些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向领导汇报,积极组织研究解决或请示财政部。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根据以上审批工作程序和职责,各岗位工作人员要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同时要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自身监督。
(三)强化服务,廉洁自律。在退税审批工作中,要树立服务意识,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进行核查。退税工作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制度的各项规定,秉公执法、廉洁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违者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