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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定向培养公共管理硕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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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人[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5-0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定向培养公共管理硕士的通知
建办人[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委托我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定向培养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方向和招生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培养方向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清华大学培养方向为城乡规划与管理。
  招生对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全国联考。
  考生应具备如下条件: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9年7月31日);所在单位同意。
  二、学制、学习方式和学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定向MPA班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2—4年,前1.5—2年每半年集中脱产学习一次,每次约2个月;之后回原单位,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最后回校参加论文答辩。在规定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分别由两校颁发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学费每人3.5万元(不含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三、推荐报名和考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报考条件,积极做好考生的推荐报名工作,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考生的推荐报名表(见附件)邮寄、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我部政策研究中心。考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网址和现场报名地址由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请考生参看报考学校的招生公告或我部政策研究中心的有关通知。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全国联考,时间为2009年10月,科目为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英语、公共管理基础。复试由招生学校组织,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
  四、其他事项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刘美芝
  联系电话:010-58934029(兼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E-mail:liumz@mail.cin.gov.cn
  相关网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mohurd.gov.cn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http://www.mparuc.edu.cn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http://www.sppm.tsinghua.edu.cn
  附件: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公共管理硕士(MPA)推荐报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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