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批复
证监函[2009]105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上市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请示》(大商所发[2009]46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上市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二、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三、在上市初期,你所对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标准、交割、市场监控等方面和环节应当从严要求,特别是要做好实物交割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市场操纵。
你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上市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在组织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你所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