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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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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体艺厅[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5-1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日,我国内地已确诊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再次部署了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此前,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学校切实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教电[2009]208号),提出防控要求。目前,中考、高考时间临近,为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安全,确保中考、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重申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切实加强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地本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特别是中考、高考期间的防控应对措施。要切实按照教电[2009]208号通知要求,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大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的宣传力度,要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学校宣传教育重点,通过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宣传形式普及科学防控知识,特别是还没有开展相关教育的,要立即面向全体师生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进行正确舆论引导。要教育并督促学生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如:咳嗽或打喷嚏时应用纸巾遮住口鼻,并将用过的纸巾丢入垃圾桶;经常用肥皂和流水洗手,尤其是在咳嗽或打喷嚏后;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如果生病,应留在家中,并减少与其他人接触,避免感染他人;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保持居住场所的开窗通风;加强体育锻炼,注意膳食营养等。
  三、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密切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本地甲型H1N1流感防控信息和防控要求,并按照要求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有效应对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疫情监测。中小学、托幼机构全面实施晨检,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发现流感样疫情要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和工作制度。对患有流感样症状(如发热、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和(或)腹泻)的师生要劝其及时就医,并遵照医嘱进行医学观察。
  附件: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  附件:

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

  一、基本知识
  本次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是由变异后的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所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甲型H1N1流感病人为主要传染源。虽然猪体内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但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动物为传染源。
  主要通过飞沫或气溶胶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处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和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亦可能造成传播。
  人群对甲型H1N1流感普遍易感。潜伏期一般为1-7天,多为1-4天。
  临床主要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腋温≥37.5℃)、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和(或)腹泻。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少数病例病情进展迅速,出现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严重者可以导致死亡。
  由于这种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发疾病,其特点仍待进一步观察总结。
  二、防护措施
  1.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
  2.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
  3.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
  4.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
  5.尽可能频繁开窗,增进居住空间的空气流动。
  6.如果戴口罩,必须正确使用和处置,以确保其效力,避免因不正确使用口罩增加传播风险。正确做法:用口罩仔细遮盖嘴和鼻子并系牢,尽可能减少面部与口罩之间的空隙;在口罩受潮或沾染湿气后,换上新的清洁和干燥的口罩;不要重复使用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口罩在每次使用后应丢弃并在除下后立即处置。在触摸用过的口罩后,用肥皂和水或使用酒精洁手液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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