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五条 |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证书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应在核准证书上注明。 |
第八条 |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
第九条 第(四)项 |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4); | (四)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书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 |
第十一条 第(一)项 | (一)所申请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 (一)申请机构无法提供法人证明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未注明是在本单位执业; |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核准项目 | 备注 |
原文 内容 | 28 | KJ1 |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 监督检验 | |
修改后 内容 | 28 | KJ1 |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 监督检验 | |
29 | KJ2 |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 监督检验 | |
原文 内容 | 38 | FD1 | 安全阀 | 安全阀 | 定期校验 | |
修改后内容 | 39 | FD1 | 安全阀 |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 定期校验 |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
40 | FD2 | 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 定期校验 |
增加 内容 | 69 | RBI | 基于风险的检验 | 定期检验 | 注明限定范围 |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七)4项 | 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
第(九)项 | (九)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 (九)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项 |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干个检验机构重组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实施统一垂直管理,分支机构干部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人员的个人检验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人员证书,所有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者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
第(七)4项 | 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
第(十)项 | (十)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 (十)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
2. 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 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 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 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十三)每年用于科研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乙类检验机构除外)。”
(三)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
(一)表头的修改
原表头:
修改为:
核准项目代码 | 检验人员资格与数量 | 检验仪器设备 | 备 注 |
甲类检验机构 | 乙类检验机构 |
| | | | |
(二)“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部分的修改
|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对应 核准项目代码 | 修改 款项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 甲类检验机构 | 乙类检验机构 |
| GJ3 | 第(2)项 |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 (2)Ⅲ级无损检测人员1名; |
| GD3 |
| GJ4 | 第(1)项 | (1)锅炉检验师2名; | (1)锅炉检验师2名; | (1)锅炉检验师1名; |
| GD4 |
| RJ2 | 第(2)项 |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
| RD2 |
| RJ4 | 第(2)项 | (2)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 (2)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 (2)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
| RD4 |
| DJ2 | 第(1) 、(2)项 | (1)压力管道检验师3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 (1)压力管道检验师3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 (1)压力管道检验师1名; (2)Ⅲ级无损检测人员1名; |
| DD2 |
| DJ3 | 第(1)、(2)项 |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检测人员各1人项; |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 (1)压力管道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
| DD3 |
JD2 | | 水质检验师1名和水质检验员2名 | 锅炉介质检测师1名和介质检测员4名 | 锅炉介质检测员3名 | |
FD1 | | (1)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2)锅炉或压力容器检验员1名; | 安全阀维修人员10名(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 | |
FD2 | | 安全阀维修人员3名(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 |
TJ1 | 第(1)项 | (1)电梯检验师2名; | (1)电梯检验师2名; | (1)电梯检验师1名; | |
TD1 | |
QJ1 | 第(1)项 | (1)起重机械检验师2名; | (1)起重机械检验师2名; | (1)起重机械检验师1名; | |
QD1 | |
QD2 | |
QJ2 | |
QD3 | |
QJ3 | |
QD5 | |
QJ5 | |
QJ7 | |
QD7 | |
NJ1 | 第(1)、(2)项 | (1)厂内机动车检验师2名; (2)厂内机动车检验员2名; | 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6名; | (1)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3名 | |
ND1 | |
| | | | | | | | | | |
(三)增加部分
1.在表2最后增加的内容:
核准项目代码 | 检验人员资格与数量 | 检验仪器设备 | 备 注 |
甲类检验机构 |
RBI |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5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经过相应培训,熟悉掌握RBI相关技术标准并有实际RBI应用经验); (3)III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无损检测人员5人(熟悉相应在线检测技术并有实际应用经验) |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含C、S、P的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声发射仪; (9)脉冲涡流测厚仪或超声波导波检测仪; (10)磁记忆检测仪; (11)高温声发射仪; (12)高温超声波检测仪; (13)红外检测仪; (14)TOFD仪; (15)相控阵仪 ; (16)满足要求的RBI分析软件 | |
2. 在表2后注中增加的内容:
(5)申请乙类证书的综合检验机构,只要有一项按照乙类条件申请核准的,即颁发乙类机构核准证书。
(6)申请乙类证书的综合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项目中,对专业人员的专业要求,热能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机械)、焊接、金属材料专业的人员可以相互替代。
(7)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相关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
(8)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件H规定的条件。
四、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
在《三、气瓶检验机构》第(八)项(第21页)后增加第(九)项:
“(九)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项目或者专门设立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和国家标准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核准,并且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检验范围进行检验,但是不得从事气瓶的修理改造。”
五、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
在《四、无损检测机构》第(十)项后增加第(十一)项:
“(十一)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无损检测机构均可以申请无损检测资格。申请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有利益关联的综合检验机构监督检验范围内的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六、删除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