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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补充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
【发布日期】 2009-05-13
【实施日期】 2009-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补充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

  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现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补充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本公告自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补充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补充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严重淤积的岛屿地区对台港澳地区的天然砂出口。
  (二)根据商务部2009年第30号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的企业是海南金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银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海关商品编号2505100000和2505900090所列商品。
  二、申领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商务部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出口。
  (二)出口商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须出具下列材料:
  1、与台港澳地区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合同购方(台港澳地区进口商)签署的不得转口承诺书原件;
  3、天然砂开采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开采证明原件,或经省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认定的开采区(疏浚区内)有合法开采权企业开具的采购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对于同一出口商,自第二航次起,须出示第一航次的提单、天然砂运抵台港澳地区相关港口的有效卸货证明、进口报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确有(天气或船舶机械电气故障等)原因不能出示证明原件的,可暂时使用传真件,下一航次(即第三航次)须出示第一航次的有效卸货证明和进口报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出口商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发证程序
  (一)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称发证机构),负责受理省内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领证申请。
  (二)发证机构向本省符合申领程序及相关要求的企业签发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
  (三)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按照每船签发一张许可证的办法执行,并按出口商拟报关船的实际载重量核定每单许可证数量。
  (四)对于同一出口商,在完成上一航次的贸易行为、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后,发证机构方可为其签发下一航次的出口许可证。
  四、相关事项
  (一)出口商应遵守《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
  (二)发证机构要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注明报关船名及载重量。
  (三)出口商提交的上一航次提单、卸货证明、进口报关证明与出口许可证注明的船名及载重量不符(超过5%)的,发证机构可暂停发放出口许可证。
  (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出口商的管理,对出口商在天然砂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并提出建议。
  (五)经核实,出口商在天然砂贸易中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务部将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其采取停发出口许可证、取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
  (六)商务部对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30天。
  (七)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内地发证程序需要发生变化时,商务部将通过发证机构通知出口企业,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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