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9年5月29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刘丽华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6855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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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liulihua@mof.gov.cn, xuejie@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doc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