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办行字〔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各项工作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保持林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良好态势,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林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林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林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林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林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三项行动”,强化林业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林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林区和林业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林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加油站、电力等工矿企业单位;
2.林区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林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林区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林业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林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林区和林业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 林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对林区和林业企业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其他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情况。
3. 林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在林业系统和林区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林业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林业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林业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林业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林业安全生产月”、“林业安全生产科技周”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林业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6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2.各地区、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7至9月)。
1.针对林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企业和部门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林区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林业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林业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林业企业和单位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我局在9月中旬将派出检查组对有关省(区、市)“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督查。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管理效能,坚决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林区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和所属企业“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于11月底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我局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辖区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林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加大解决和改善力度。要落实林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林业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林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林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部门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林业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林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林业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林业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林业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林业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我局。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林业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林业系统和林区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李平先
电话:010-84239117
传真:010-84239197
电子信箱:pingxianli@hotmail.com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