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再生资源退税申报资料等有关问题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驻甘监函[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5-1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再生资源退税申报资料等有关问题的函
财驻甘监函[2009]21号

甘肃省财政厅、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统一全省各地再生资源退税申报资料的口径,并妥善解决各级地方财部门政初、复审后的资料存档等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退税企业将退税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给受理初审的所在市(州)或所在“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市(州)和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完成初审程序后留一套资料存档,将另外两套资料转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完成复审程序后留一套资料存档,将另外一套资料转报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受理初审、复审和终审的各级财政部门均以企业的申请文件收文挂号。
  二、为了加快各级财政部门初、复审后的转报进度,决定由退税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将申请退税文件的台头(主送单位)改为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抄送甘肃省财政厅和所在市(州)或所在“省直管县”财政局。受理初审的各级财政局完成初审程序后可以不再行文,直接将经过审核签字盖章后的企业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两份)转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完成复审程序后亦不再行文,直接将审核签字盖章后的企业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一份)转报财政部驻甘专员办终审。
  三、财政部驻甘专员办终审后,将准予退税的批复文件分别抄送甘肃省财政厅和受理初审的相关财政局各一份。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